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负债承担
平湖律师
2025-05-20
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并过程中,对于债务的承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:首先,根据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》第十条和第二十三条,公司必须对合并行为进行公示,并通知所有债权人,以保障其知情权。其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,合并后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原公司的一切负债,这意味着在吸收合并中,被吸收的公司的债务由吸收方继续承担;而新设合并则需根据清算结果,将资产和负债转移至新公司。债权人有权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,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措施以确保债权不受损害。此外,合并后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进行备案,确保所有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法律依据: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》第十条:企业法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有关其设立、终止、Clearing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情况。第二十三条:企业法人发生合并或分裂,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、终止、清算,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,并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:公司合并时,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。吸收合并的情况下,被吸收的公司解散,吸收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被吸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。第三十五条:公司合并后的公司为新设公司时,各合并公司解散,新的公司承继各合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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